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余姚市教育局,住所地:余姚市兰江街道谭家岭西路。法定代表人:朱小国,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余教信访答字﹝2017﹞5号),于2017年4月22日通过邮寄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余教信访答字﹝2017﹞5号文件中的不法决定,并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本机关于2017年4月24日收到申请人的上述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如需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如因聘用合同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应当依照人事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申请人未按照规定程序处理申请复议的事项,而是到被申请人处信访,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系对申请人信访反映情况作出的解释、答复,并未对申请人原有的权利义务造成影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张某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教育局
2017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