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教育局,大榭开发区社会发展保障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国家高新区教育文体局,宁波杭州湾新区教育文体局,各直属学校(单位):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细则(试行)》(浙教师〔2016〕149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的通知》(浙教办师〔2016〕107号)精神,我市自2017年起分步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现将首次注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我市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已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下同)、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在岗教师。其中,非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等的在岗教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纳入定期注册范围。
为稳步推进注册制度,我市将分步推进相关工作。其中,2017年上半年启动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和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岗教师的首次注册(见习期教师除外);2018年上半年,启动上述范围内2016学年新入职并经见习期考核合格教师以及重新达到首次注册条件的原暂缓注册教师的首次注册,幼儿园在岗教师和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岗非编教师的首次注册(见习期教师除外)。
二、首次注册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首次注册合格:
1.取得的教师资格类别与教育教学岗位相适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
2.与中小学或学校主管部门签订聘用合同,聘用为中小学在岗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考核合格;
4.完成2015学年度培训任务和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
5.2015学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其中2015学年新入职的教师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6.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二)下列人员首次注册只要符合(一)所列第1、5条款就可直接认定为合格:
1.近5年获得国家、省、部、省教育厅、省人民教育基金会表彰奖励的各类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
2.经市教育局考核合格的宁波市学科骨干教师(优秀“双师型”教师)及以上学术荣誉获得者;经市教育局考核合格的宁波市名校长、名班主任;
3.近5年被评为宁波市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德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含“百优”、“十佳”);
4.近5年服从组织派遣赴宁波市外支教一学期及以上的教师;
5.2015学年经中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借调、进修、培训、学术交流、产假等情形和教龄满25年(含)以上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首次注册,待情形消失或改正补齐后重新申请首次注册:
1.2015学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
2.经查实,2015学年度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乱收费或向学生家长索要钱物、违规从事有偿家教、办班收费补课、工作失职或渎职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等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
3.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身体健康状况暂时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
4.没有完成2015学年教师培训(继续教育)任务和学校规定教科研任务的;
5.由于自身原因,2015学年度累计中止教育教学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的;
6.处于党政纪处分期内的;
7.逾期未申请注册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首次注册不合格:
1.严重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影响恶劣的;
2.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三、时间安排
1.准备阶段(2017年2月底前)。县、校两级制定首次注册工作计划,调查摸底在岗教师持证情况,做好注册动员和政策宣传,按要求处理教师资格认定中存在的特殊情况及遗留问题,并将工作计划和持证情况汇总表(附件1)报市教育局人事处,其中幼儿园和公办学校临聘人员的持证情况汇总表于2017年9月底前报市教育局人事处。
2.实施阶段(2017年6月15日前)。各单位按照实施方案,于3月上旬开始实施首次注册工作,并继续按要求处理教师资格认定中存在的特殊情况及遗留问题,于6月15日前完成所有申请人的教师资格首次注册工作。
3.总结阶段(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首批人员教师资格首次注册工作总结并报市教育局人事处。
四、注册程序
(一)申请注册
1.3月上旬起,首批申请人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找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网报入口”,填写相关信息,确认无误后打印申请表,一式2份。网报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和遗留问题,由申请人任职学校负责向原认定机构发函确认或申请更正,其中资格证遗失的,由申请人按程序向原认定机构申请补办。市教育局受理补办和信息更正申请的时间为3月10日-20日。
2.4月10日前,申请人将首次注册相关材料提交学校确认,包括:①《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②《教师资格证书》原件;③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④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⑤年度考核或试用期考核证明;⑥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其中③-⑥可由学校根据情况统一安排。
(二)学校审核
1.学校根据教师提供的材料和掌握的情况,主要确认申请教师聘任情况、师德表现、年度考核情况、培训(继续教育)情况证明等是否均在申请表内如实反映。确认无误后,由学校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2.以教师任教学校为单位,由学校教师资格注册工作小组提出是否准予首次注册的意见,单位盖章。
3.审核完成后,由学校集体为本校注册对象办理首次注册相关手续,集体办理注册除提交申请人相关材料外,还须上报《XX学校办理教师资格首次注册人员花名册》(见附件2),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栏内容在注册受理时签署。市教育局直属学校须于4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
(三)受理注册
注册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受理。非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学校(幼儿园),由学校主管理部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其中大榭开发区的学校由北仑区教育局受理,国家高新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属学校由鄞州区教育局受理,杭州湾新区属学校由慈溪市教育局受理,但相关功能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本区各校注册工作的宣传、解释、落实工作,并事先对学校报送材料进行初审把关后统一送相应教育局办理。教育行政部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首次注册结论的建议,注册结论建议在教育行政部门相关网站和教师所在学校公示7天。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可根据注册建议给出注册结论;有异议的重新审核。重新审核给出结论的时间为10个工作日。对注册不合格或暂缓注册的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市教育局直属学校于5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
(四)注册完成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上述注册结论在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填报,并逐级报设区市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按终审结果在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签署注册意见,在《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粘贴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专用帖。《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由受理注册部门归档保存。全市于6月15日前完成此项工作。
五、结果运用
1.申请者注册成功后,申请人可在《教师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内,在中小学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享受相应的教师待遇。
2.暂缓注册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聘用在教育教学工作岗位工作。少数情况特殊的,经本人申请,可与所在学校签订试聘合同,可以试聘教育教学岗位工作(试聘人员名单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试聘期由聘用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2年。试聘期内可以重新申请注册,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合格。注册后,其担任教师职务(职称)的任职年限,应扣除暂缓注册的年限,从注册合格之日起顺延计算。试聘期内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职称)。
3.注册不合格的,原则上应予解聘。少数情况特殊需试用的,期限不超过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或解聘,或安排非教育教学岗位工作)。
4.暂时没有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必须在2019年6月前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
5.民办学校参照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是一项重大的教育体制改革,注册工作事关广大教师的利益,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相关学校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务求实效。要建立主要领导负责的工作机制,把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与本地区、本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结合起来,统筹规划。
七、附则
1.申请人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注册不合格;已经注册合格的,应当撤销,5年内不得申请注册,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学校故意帮助本校教师提供虚假材料的,追究相关人员和学校负责人的责任。
2.注册条件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指的是:从事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校级领导,符合学校岗位职数要求、又承担一门课程及以上教学任务的学校中层干部)、担任学校相应课程教学任务、班主任、心理健康教育等工作的教师。
3.原在校担任教育教学工作,后因本人要求离开教育教学岗位,首次注册期间本人又要求返回教育教学岗位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按注册条件予以注册,并顺延计算其教龄和担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年限,但注册后必须在相应教育教学岗位工作,若单一任课,不得少于完成一门学科教学任务的工作量。
4.本通知中所涉2015学年度指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其他学年度以此类推。
5.教师资格注册申请人对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行政复议。
各区县(市)、各单位在注册工作组织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教育局人事处联系,联系人:王科,联系电话:89187363。
附件:1.宁波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持证情况汇总表
2.XX学校办理教师资格首次注册人员花名册
宁波市教育局
2017年2月10日